国税函[2006]245号文规定,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、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,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,按照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甲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,公司应选择何种方案来规避税务风险。
方案一: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,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,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,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发票,缴纳租赁业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,并按“财产租赁所得”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因为是租用,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、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。
方案二: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,办理车辆过户手续,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,公司取得交易发票,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,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09年所得税前扣除,董事长也不用再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承担个人所得税。
为避免报销费用并入工资计税、相关支出无法税前列支的风险,企业可以与员工个人签订租车协议,在协议中明确汽车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,包括汽油费、路桥费、停车费等,对于车辆保险费、车辆购置税等由个人自行承担,此外按月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租金费用。
该情况下,员工报销费用,不需要计算缴纳个税,相应的支出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。具体为:
1.租金支出:由个人凭身份证及租车协议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,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(3%,只能代开普票,湖北省以外地区2020年3-5月为1%),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部分地区要求只能个人亲自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的,企业可以每半年开具一次发票,或者签订无租使用合同,不需要另行开具发票(提示:存在核定风险)。
2.油费:公司可以给员工配备油卡,到指定加油站加油,按月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
3.路桥费:费用较多的员工,可以开通粤通卡等,按月结算,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(注意应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,取得征税发票,否则无法抵扣进项)
4. 停车费:凭停车费发票报销。
如按上述方式操作,上述广州稽查案例员工就无需被征收3万元的个税及1.5万元的罚款,深圳稽查案例当中的86万个税及43万罚款也可以避免。
私车公用的节税金额=私车公用报销费用的金额*边际个人所得税税率-私车公用代开发票可能增加的税收金额。
按无租使用或者是租金低于500元代开票不增加税费的情况计算,如适用私车公用的某高管人员的边际税率达到20%,每月报销汽车费用5000元,可以节税5000*20%=1000元。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09年所得税前扣除,董事长也不用再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承担个人所得税。
国税函[2006]245号文规定,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、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,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,按照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案例:某企业因向提供“私车公用”的员工发放补贴收入但无代扣代缴个税,被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查补个人所得税3万元,并被罚款1.5万元。
案例: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大型装备制造公司实施稽查时,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问题,遂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66万元,并处以罚款83万元。其中,采用定额票据报销的方式发放交通补贴(车补),未并入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6万元。
除上述补缴个人所得税风险外,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,还可能会认定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,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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